企业采用“先销售后包装”方式可降低消费税税负



习惯上,工业企业销售产品,都采取“先包装后销售”的方式进行。如果改成“先销售后包装”方式,则可以降低消费税税负,且保持增值税税负不变。包装物无非是箱、桶、罐、瓶等等。包装物的税务筹划也是围绕这些物品展开的。

 

        采用“先销售后包装”方式
        
根据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三条的规定: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,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、销售数量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、销售数量,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,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,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。习惯上,工业企业销售产品,都采取“先包装后销售”的方式进行。按照上述规定,如果改成“先销售后包装”方式,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,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。

 

        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
        
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,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,而应采取收取“押金”的形式,而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,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(一般为1年)未收回,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。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,应属含税的款项,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由此可见,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,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,才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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