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处理存货跌价准备的递延所得税?



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、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,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,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,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,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。

 
        企业存货一般包括原材料、在产品、半成品、库存商品等,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——存货》,资产负债表日,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,对于不同类型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,会计准则上有严格的计算方法,这既是实务中的难点,也是各类考试常考的内容。资产负债表日,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,存货按成本计量;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,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,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,计入当期损益。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——所得税》规定,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,本文结合案例,对各种情况下存货跌价准备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做一分析。
 
        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,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,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,应同时结转已对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,销售产品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冲减资产减值损失,而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等,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。
 
        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,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,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。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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